存档: ‘HR从业者’ 分类

员工辞职手续怎么办?

5 条评论 2009年10月8日

做人力资源管理,尤其是做劳动关系管理相关工作,必须要每天保持战战兢兢的工作态度。因为在每一项具体的工作中,都有各种层出不穷的法律风险。而企业又承担着很多的举证责任,因此这些风险又尤其容易爆发出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今天在QQ上,一个刚刚开始做HR的朋友忽然之间问我:员工离职手续怎么办?猛然间的一个问题,而且是如此宽泛的一个问题,让我不知道如何回答……

员工离职的形式

员工离职的原因有很多种,自然形式也有很多种,而从劳动关系管理的角度来,结合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把员工离职的形式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员工主动离职(辞职)。员工因为个人的原因,通过递交辞职信或者辞职报告的形式要求离职。此种形式是在所有的员工离职形式中,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小的,但是也是最容易被企业忽视风险的。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此种情况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决定不予续签,另外一种是劳动者本人提出不续签。在第一种情况下风险较多,但比较明显,且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一般都很容易规避,但第二种情况往往企业会因为证据留存不足而留下隐患。

3、员工因”不胜任”被辞退。此种情况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因严重违纪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辞退。此种情况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处理中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将会有很大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继续阅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8 条评论 2009年9月2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2009〕10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坚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参保人员跨地区合理流动的原则;坚持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管理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重大政策,均由省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凡全省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地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别高于或低于20%的市要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到20%。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统筹项目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含审定的原行业统筹项目)执行。主要包括:按改革后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符合规定的补助补贴,以及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费,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统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

  (四)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性、平衡性、专用性、规范性原则,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收入预算主要根据以前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增长及费率调整等因素,综合考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含清欠)、利息、财政补贴、上级下拨基金等指标编制;基金支出预算主要根据离退休人数的增减变动、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等因素,综合考虑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上解上级基金等支出指标编制。

  编制完成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汇总纳入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五)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市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及当年收支结余基金,实行留存各市管理的办法。但各市动用结余基金需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各市按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级调剂金,具体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

  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责任。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解决。因基金短收、超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六)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流程办理各项养老保险业务,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满足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实现省、市、县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数据及时交换和信息共享,并逐步延伸应用。

  四、组织领导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省级统筹工作平稳运行。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里的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共同推进省级统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积极拓展筹资渠道,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要切实做好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审工作,强化基金收支审核、管理和监控。要建立完善基金征缴考核奖励约束机制,促进基金征缴,增强基金支撑能力。要完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管理部门的设置,结合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为省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省级统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已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主题词:劳动 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意见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9月11日印发

SunQ解读:

1、养老保险的统筹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1)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包含基数及比例。

(2)养老金的计算及发放;

(3)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使用

该实施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其中的两个方面,也算是养老保险的一项进步。

2、关于缴费基数。

意见中规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也就是说上年度发了多少工资就应该按照什么样的基数来进行缴纳,而不考虑人数的变化。不过我考虑意见中的意思应该是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月度平均数,而且”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是按照上年度的计算,还是按照本年度计算,也是一个问题。各市应该需要出台一个更明确的细则。

从整体上来讲,上年度的职工工资总额一般会低于当年度的工资总额,因此对于发展正常的企业来讲,此项规定相对于按照上月度或者当月工资总额缴纳来讲,算是降低企业成本的一项惠民政策。

3、关于缴费比例。

意见中,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对于济南的企业来讲,也是一项节约成本的政策(济南养老保险企业现行缴费基数为22%)。

4、养老金的计算与发放。

意见中规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在陆政发[2006]92号文件中的规定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基础养老金计算的关键指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要统一的话,那就应该按照山东省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依然按照市级的计算,还是无法实现统筹。

5、关于养老保险统筹留存基金的使用。

意见中明确:”各市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及当年收支结余基金,实行留存各市管理的办法。但各市动用结余基金需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既没有强行将各市的资金管理权回收,同时,又规定了使用必须要进行审核,避免了各市对于统筹留存基金的滥用。

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操作

9 条评论 2009年7月14日

在劳动合同期满的时候,企业的态度无非就两种:续签 or 终止。续签自不必说,与员工的沟通相对比较简单一些,如果员工同意续订就续签合同,经过与员工的协商如果员工希望终止,终止就OK了,对于企业都没有什么风险。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终止劳动合同,问题就会凸显出来了,很多时候员工会不买账,如果处理不好,甚至还会出现过激的行为。

在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选用什么样的流程和方法呢?

首先,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需要对员工进行评价,以确定续签还是终止合同。可以使用员工工作期间的日常表现、绩效结果等,由用人部门提出合同续订或终止的意向后,交人力资源部。这项工作最好在劳动合同到期前45天完成,以给予人力资源部更多的工作空间。对部门提出终止建议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可尽量考虑是否有适合岗位进行调整,在无法调整或调整意义不大的情况下,可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第二,提前了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意向。如果员工恰好也希望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终止,通过提前了解到员工意愿之后,可为企业节省一部分经济补偿金。这个工作也应该在合同到期前40天左右完成,如员工希望终止,而企业却希望续订时,可以有充裕的时间挽留员工或另招用他人。

第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续订或终止意向。很多HR认为,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提前告知员工,而且提前告知员工容易引起员工的不满情绪,给日常管理工作带来被动。确实会存在这些情况,但是告知与否都是有利有弊的,而对于HR来讲,如果不提前告知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造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很可能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根据1997年4月3日劳部发〔1997〕106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中,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有义务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员工提出续订或终止意向。

五、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应当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作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在告知的时候,需要保留书面的凭据。可以制定《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并由劳动者签字。

《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范例:

XXX:

您与XX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现通知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本人已收到XX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已阅读并理解告知书内容。

                                                               接收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此告知书既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告知义务,同时又规避了因到期未能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四、办理离职手续。每个公司都有各自独特的离职流程,按照正常的流程办理即可。但需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给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保知识问答(四):生育保险

6 条评论 2009年7月9日

生育保险

1、 什么是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生育保险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特点,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职工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 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下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1) 女职工生育时,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1年以上。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具体内容和标准如下:

a)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后乘以产假天数(元以下四舍五入)。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照本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b)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如下标准支付:

i.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ii. 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iii. 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iv. 剖宫产的3800元。

(2)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所发生费用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据实报销。

(3) 男职工的配偶在生育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标准50%的享受生育补助金。

a) 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的

b) 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c) 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d) 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事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前款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规定。

3、 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员工需准备哪些资料?

女职工生育或引、流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手续到市医保办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员工须准备以下材料交人力资源部:

(一)生育

(1)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

(2) 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5) 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6) 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汇总;

(7) 提供女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并注明18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二)引、流产

(1)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

(2) 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未领取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

(3) 医疗费收据原件;

(4) 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5) 病历复印件。(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6) 提供女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并注明18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三)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取出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及绝育和复通手术)

(1)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

(2) 检查费、手术费收据原件;

(3) 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4) 病历复印件;

(5) 提供女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并注明18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四)男职工配偶生育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1) 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并注明18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2) 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3) 男职工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18位身份证号码;

(4) 男职工单位介绍信(带公章);

(5)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6)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7) 由医院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例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并在住院病例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8) 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济南市社保知识问答(三):医疗保险

3 条评论 2009年7月8日

医疗保险

1、 医保卡的作用是什么?如何使用?

医保卡,又称社会保障卡,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就医、购药而办理的用于验明身份,记录、储存个人帐户资金及使用情况的电子信息卡片。参保人持本人医保卡,可在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医保卡有两种功能,一是社会保障功能,二是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功能放在了集成电路卡上,即IC卡上。该卡应用于参保人就医、购药、查询及将来五大险种功能开发后的其他应用。参保人到医院就医时,先用IC卡挂号,然后在划价、取药时也得使用。帐户中没钱也可以使用,而且建议参保人,无论卡中是否有钱,皆使用IC卡挂号、划价、取药或办理住院手续,这样有利于本人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金融功能放在磁条卡上,相当于一个银行账户,通常一些异常情况下的医保报销(如异地就医、转院医疗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将相应资金划入本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IC卡是没有密码的,丢失后任何人都可以凭借医保卡到医保定点药店、诊所等地进行消费,为保障您的资金安全,请保管好您的医保卡,一旦遗失需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可先进行电话挂失后进行书面挂失。

电话挂失:

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可拨打80698503电话挂失。电话挂失时,必须提供挂失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单位名称。电话挂失确认后,在24小时内通过医保网络停止该卡的结算功能。电话挂失后,挂失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原社会保障卡的结算功能。
说明:
受理电话挂失并停止该卡结算前,该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担。未及时办理书面挂失,系统自动解挂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亦由个人负担。

书面挂失:

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应及时凭本人身份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时,参保人应填写《济南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挂失单》。受理书面挂失后,通过中行金融网络即时停止该卡金融结算功能,通过社会保险网络即时冻结医疗保险个人帐户,24小时内停止该卡结算功能。

说明:

参保人可在市区任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中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并进行登记。

补卡:

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障卡书面挂失后,凭本人身份证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卡手续。办理补卡手续时,参保人填写《济南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补办、更换申请单》。申请办理补卡5个工作日后,参保人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新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补卡申请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并开具收据。

领取新卡时,须携带《济南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补办、更换申请单》和经办人身份证。

解挂:

书面挂失后未办理补卡前,又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凭本人身份证到中行营业网点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解挂手续。办理解挂时,参保人填写《济南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解挂申请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行营业网点受理解挂手续后,即时恢复金融结算功能,24小时内恢复该卡医保结算功能。

已办理补卡手续的,在补卡期间又找回旧卡的,旧卡作废。

2、 医疗保险中有很多名词,例如“三大目录”、“甲类目录药品”、“乙类目录药品”等,这些都是什么意思?另外,医院的一级、二级、三级是怎么区分的?

“三大目录”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统称,其中“药品目录”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经国家科学论证和专家投票确定,并适应医疗的变化,每两年调整一次。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为甲类目录药品和乙类目录药品。甲类药品全部报销,乙类药品按比例部分报销,有些诊疗、服务项目也是部分报销,在就医时您可一定要问清楚!

“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乙类目录”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的比例,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医院是分等级管理的,划分为一、二、三级;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10等。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3、 医保卡里的钱为什么跟个人扣的医疗保险金额不一致?医保卡中的钱可以用来干什么?

个人医保卡里面的钱叫做个人账户金,个人帐户金包括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为:

(一)3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

(二)35周岁(含)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

(三)45周岁(含)以上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

(四)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4%。

职工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计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50%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主要包括:

(1)普通门(急)诊费用;

(2)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3)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费用自付部分:

A、“三大目录”外的费用;

B、“三大目录”内个人支付的部分费用;

C、起付线以下部分;

D、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负担的部分;

E、大额医疗费救助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自负部分;

F、超大额封顶线个人完全自负部分。

4、 如果医院就诊花钱比较多,医保卡里面的钱不够用了,怎么办呢?

除了医保卡中的钱之外,如果出现住院等情况,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住院的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级医疗机构6%、二级医疗机构9%、三级医疗机构12%的标准确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凡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执行起付标准时,按照国家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未确定等级的,按照我市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不是说花多少就报多少,还有一个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假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00元,则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左右。现行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00元。

为了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救助金由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救助金和参保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以下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民事责任范围内已赔付医疗费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统筹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追偿。

经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因自杀自残或者犯罪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凡参加了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由工伤、生育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保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参保人失业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5、 参保人就医后,费用如何报销?需要自己先垫付,之后拿发票报销吗?

参保人员就医或治疗分为以下几类:

(1) 门诊就医

挂号:参保人就医时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挂号费用现金支付。

建立病历: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情况,在挂号室建立门诊病历,以方便医生记录病案及医嘱。

诊疗:参保人持挂号单、门诊病历到相应科室由经治医师诊断病情,填写病历,并开具处方和检查治疗单。

缴费:医师诊断病情后,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和诊疗单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划价收费窗口,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现金缴费。

取药:缴费后凭处方和收据到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药房取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用社会保障卡或现金支付药费并取药。

clip_image001

(2) 急诊就医

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不需收治住院的,按门诊对待,费用个人自负。

参保人因病情危急在本市非定点医院住院时,须于住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经办人持门诊抢救病历及检查检验单复印件和经治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住院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有效费用单据、原始门诊抢救病历及检查检验单等材料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支付。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急诊就医流程图

clip_image002

(3) 正常住院治疗

住院登记:参保人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住院;急诊病人可先收治住院,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住院押金: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根据病种的不同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负部分。
医院责任:参保人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须向患者提供每日费用清单。使用乙类药品及个人自负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提前告知患者。超标准的床位费,发生“三大目录”外的费用,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出院结算:参保人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住院医疗费收据及结算单。
出院带药:参保人病愈出院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七天量。

住院就医流程图

clip_image003

(4) 转诊转院

市内转诊转院: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本院因设备或技术所限诊治有困难的,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参保人向上一级医院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医疗终结后,转出医院及转入医院的费用,合并作为一次住院费用结算。

市内转诊转院流程图

clip_image004

异地转诊转院:

符合转诊转院治疗条件的,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可市级以上专科医院进行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写《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异地转诊转院应具备的条件:
①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治疗的危重疑难病症;
②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检查、专家会诊仍未确诊;
③接诊医院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水平。
参保人确需异地转诊转院诊疗时,应经过本市三级甲等定点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审核同意,填写《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转院备案表》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核实认定病情确需转诊的,领导签字后备案。

(5) 几种特殊情况下参保人的就医程序:

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参保人住院时应在备案的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变更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长驻外地

长驻外地参保人住院时应在备案的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变更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回本地工作时亦应及时办理身份变更手续。

准假外出

参保人准假外出期间住院时,须于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其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应即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非定点急症住院

参保人因病情危急在本市非定点医院住院时,须于住院之日起三日内由所在单位经办人持门诊抢救病历、检查检验单复印件和经治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6、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付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基本病床床位费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付比例

(1)监护病房费(CCU、ICU),个人自付10%。

(2)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自付10%。

第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取暖费、电话费、食品保湿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

(4)膳食费、营养费;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